关于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的 起草说明
古政规备字〔2020〕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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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的
备案报告
州人民政府:
现将我县拟定的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及说明一式二份报请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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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9月25日
关于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的
起草说明
一、起草背景
1997年国务院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5号),2002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《湖南省实施〈殡葬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),目前,全州其它各县市均已按省政府、州政府要求出台了殡葬管理相关的办法和细则,我县殡葬管理相对落后,有关管理政策亟待出台。
二、起草依据
主要依据:一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5号);二是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3〕23号);三是《湖南省实施〈殡葬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〔2002〕第154号);四是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湘办发〔2014〕26号);五是《湖南省2015年—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》(湘政发〔2014〕115号);六是关于印发《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》的通知[湘发改价服〔2016〕128号];七是《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〈关于着力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州办发〔2015〕36号);八是《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〈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州办发电〔2017〕117号);九是中共古丈县委办公室公海赌赌船官网710app下载办公室转发《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〈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古办发〔2017〕56号)。
三、起草过程
2017年12月2日《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转发〈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州办发电〔2017〕117号)文件出台,我局组织到周边县市实地考察学习,参照兄弟县市好的做法。回来后我局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组织得力人员,在县政府办公室、法制办和深改办的指导下代人民政府代草拟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。2019年5月向县委组织部、县纪委、县委宣传部、法制办、公安、发改、监察、市场监督管理、自然资源、住建、交通、环保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、人社、财政、卫计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、工会、团县委、妇联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。结合县直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我们进行了仔细梳理和认真研究,并对相关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,并与县直相关单位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,取得了共识,通过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(代拟稿)》。
四、主要内容
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(代拟稿)》共六章四十六条。
五、条款说明
由于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<殡葬管理条例>办法》文件出台时间跨度很长,部分内容与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不相适应,且多年没有进行修改完善。为此,我县在制定《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(代拟稿)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时,在不违反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湖南省实施<殡葬管理条例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、中共湘西自治州《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的前提下,按照新时期国家和省及州对殡葬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,合理借鉴周边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,在充分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,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制定的。
(一)第一章《总则》中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条主要是《暂行办法》的法律依据、适用范围和殡葬管理的指导方针。
(二)第一章《总则》第六条主要是成立多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议事机构。根据州办发〔2015〕36号文件。
(三)第一章《总则》第七、八、九条主要是规范本县殡葬行为。
(四)第二章《墓葬管理》第十条县、镇、村墓葬管理内容、要求,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主体。根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九条和湘政发〔2014〕115号文件。
(五)第二章《墓葬管理》第十五条主要是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。根据《条例》第九条和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。
(六)第二章《墓葬管理》第十一、第十二条主要是根据《条例》第九条。
(七)第二章《墓葬管理》第十四条主要是“三沿六区”的具体范围,根据《条例》第十条、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三条,州办发〔2015〕36号文件、古办发〔2017〕56号文件和古办〔2018〕20号文件。
(八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十八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九条。
(九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十九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。
(十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二十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。
(十一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二十一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十八条。
(十二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二十二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(十三)第三章《遗体、火化管理》第二十三条主要依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。
(十四)第四章《治丧祭奠管理》第二十五条主要依据《条例》第十四条和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四条。
(十五)第四章《治丧祭奠管理》第二十六条主要是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四条和《条例》第十四条。
(十六)第四章《治丧祭奠管理》第二十九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和《条例》第十七条。
(十七)第四章《治丧祭奠管理》第三十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三条和《条例》第二十三条。
(十八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三十一条主要依据中办发〔2013〕23号、州办发电〔2017〕117号和州办〔2018〕28号文件。
(十九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三十二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二条。
(二十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三十三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七条和《条例》第二十条。
(二十一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七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。
(二十二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一条和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。
(二十三)第五章《责任追究》第四十条主要依据《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三条。
《暂行办法》经过近半年的研究起草、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,已趋于成熟,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,与上位法不相抵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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